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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保 环境 中国 中国 环境保护
梁从诫
四川沱江重大污染事件虽然已经过去、有关责任人员也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由这
种恶性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损失又应该由谁来负责?造纸厂将污水排入青衣江,
乐山市25 万人喝不到干净水这样的现象还时见报端,在基层普遍存在环保“违法成本低、
守法成本高”的现象,现行的环境法律对污染者惩罚太轻,治理污染的投入比行政罚款高数
倍甚至几十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污染制造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一些污染企业在当地
是英雄,是政府的红人,在发展经济的口号声中,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走‘先污染后治理’、
‘先发展再保护’的弯路。如果长期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环境污染就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现
象了。为此,我们迫切地呼吁尽快着手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刑事责任“三责并举”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以便___________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
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惟有直接受害
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
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由于环境
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为减轻公众在环境诉讼中的成本,弥补其专业知识,
各国都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在我国,为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
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
保护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阔的公众主体,将公众日趋
增长的环境权益要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
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有关主体对侵犯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因为
诉讼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环境公益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环境基本法的肯定。
二、用法律形式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以诉讼权。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公民个人或其他组
织均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三大诉讼均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要求出现纠纷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的权利,但在《民法__________通则》的
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
效期间的限制”。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出于保护国家利益所需,而公益诉讼同样是保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救济渠道,也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使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任何时候均能受到法律追究。
四、举证责任应区别诉讼主体而定。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提出诉讼主张的民事诉讼主体,
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根据环境法和民事程序法
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原则及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区别
诉讼主体而定。
五、诉讼请求应包括赔偿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在于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危
害和获得损害赔偿。无论谁作为原告,如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诉讼主张,
应该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至于损害赔偿,则比较复杂,这类案件,受害人众多,
受害情况不一,最终损害结果可能一时难以确定,特别是对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目前还难
以计算,存在不少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但是,违法者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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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法律原则,应予确认。 (此项提案已在2005年3 月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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