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1995]144号发布,自1995年8月8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自来水管理,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海口市自来水供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自来水供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来水公司和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均应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三亚市供水公司(以下简称水司)是公用及服务性质的企业,应认真贯彻为人民生活、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保证城市人民生活和开发建设用水。
第四条 三亚市水利电力局是三亚市城市自来水供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三亚市供水公司是负责城市供水企业,本办法中有关供水、用水管理的规定,由市水利电力局或授权市水司监督执行;有关自来水水源卫生和卫生管理规定,由卫生、环保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监督执行;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定,由市节水办与水司共同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 供水
第五条 水司的供水范围,主要是城市建成区。未敷设配水管网的区域及远离城区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供水,但要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取水许可证。水司有责任监检水质。
第六条 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城市发展的规划和城市用水的自然增长,供水基本建设要充分考虑水源。水量、水质等条件。投资来源可采用国家投资、地方拨款。企业自筹或者用水单位集资统建的办法。
第七条 水司供出的自来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水卫生标准)。在水源充足的情况下确保足够的水压。严禁用户私自将地下水(井水)同自来水混合使用,违者停止供水。
第八条 水司在正常情况下,应昼夜连续供水。因工程施工和管道维修要暂时停水时,应事先向市水利电力局报告经批准后,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储水。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应及时拾修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三章 供水设施的管理
第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属国家全民所有,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城市供水专用的取水口、储水池、水源、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掣井、护管涵洞、测压点、水表及一切供水附属设备、建筑物等都是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水司应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违反者,将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距离两侧建筑物或永久性设备的水平净距不得少于五米,两侧一米的范围内一律不准堆放物品。凡私自在供水管网上骑建的建筑物一律要拆除。城市供水专用的管线、闸门、汽掣、水表等一律不得擅自开关或移动。建设需要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必须报经水和审批,并按规定要求办理有关手续,有关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水司应负责户外管道的安装管理与维修。户内管道的管理与维修由用户负责。户外户内水管的分界具体划分如下: (一)户外(立式)管有驳喉者以驳喉为界,驳喉来水的前段属户外管,驳喉向用户供水的后一段包括驳喉属户内管; (二)有围墙的用户,无论有无驳喉均以围墙为界,围墙外的管道属户外管,围墙内的管道属户内管; (三)安装100毫米以及100毫米以下水表,以水表前水掣为界,水掣以前属户外管,水掣以后包括水掣属户内管。
第十二条 水管维修与费用分担的划分。水表后的管道,用户可以委托持有合格证的技工参修,水司派技术人员监督验收。费用由用户负担。水表前属于户内管范围的管道及附属设备由水司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水表前属于户外管道的维修及维修费由水司负责。
第十三条 用户投资或与水司合资敷设的户外管道,其产权应移交水司,由水司负责管理与维修,表前户内管费用由用户负担。属户外管道的维修及维修费用由水司负责。
第十四条 自来水工程(包括管道工程)竣工,负责建设的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应将技术文件。竣工图纸、工程验收文件等资料移交水司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保护供水管网人人有责。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时或人为破坏时,用户有责任向水司举报,水司应及时派人抢修,修理费用由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六条 水司应加强输配水管网的维修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自来水管道淤塞、漏水现象,定期施放管道尾水,消防栓积水,确保正常供水和水质安全。
第十七条 用水户表前的大小水管和水掣,未经办理用水申请和用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移动。开叉、开孔、接驳水管及开关水掣,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水司应努力提高管网压力,以满足用户需要,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以及所在地势较高的用户,应自行间接加压或设置储水设备,但需经水司审查同意方能设置。
第四章 申请报装用水
第十九条 用户申请用水(包括室内室外新装、改装)要统一到市水司办理报装手续。由水司审核用户用水负荷、用水性质后审批。用户用水申请经水司批准后,由供水设计单位统一负责工程设计和工程费用预算,属于户外的自来水供水设施由水司统一安排施工。
第二十条 用户安装自来水,除了缴交工程费和设计费外,还必须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取供水增容费、水厂建设费的标准交费。管网或其他供水设施因人为破坏或用户要求接水,损漏、修理及接水所造成停水的水量损失,当事人或用户要按损失水量、水价给供水部门补偿。
第二十一条 用户因生活或生产工作,需要增大水表或用水量,其新增部分按现行规定收取供水建设增容费。用户申请迁移水表,以前未缴交水厂建设费、供水增容费的,要按现行的规定标准补交。
第二十二条 用户并厂、迁厂、搬迁、售房、转户、停业等,均应事前向水司申报,并办理用水转移或拆表、停水等手续。用户因生活或生产需要暂时停止用水的,截水留表期限半年内向水司提出复表用水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注销用水户口处理,用户被注销户口后再要求恢复用水的,要重新办理开户申请手续,同时规定缴纳寄表费。
第五章 水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来水用水量采用水表计量,以立方米(每一立方米折算一吨水)为单位计收水费。水司实行一户一表制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司安装用于计收水费的水表称为总表,所有权归水司。总表安装的位置由水司确定。水司只负责总表的抄表收费。用户因内部要分摊支付水费,而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分表,安装分表及表后管道,原则上由水司负责安装或由水司审查同意的专业队伍施工。分表由用户自行抄收管理,但要分别行业性质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总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人为损坏或遗失,由用户负责赔偿。总水表自然损坏,由水司免费拆换。
第二十六条 用户迁移水表,应向水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水司派员施工。未经水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移动水表。
第二十七条 用户停止用水时,应通知水司拆除水表,并结清水费及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水表过户,应由前后用户共同向水司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用户不得私自转让用水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申请复水,应向水司办理复水手续,并缴纳所需费用。如属违章用水被拆除水表,在申请复水时,应先接受处理,结清水费和缴纳复水费用,否则不予复水。
第三十条 用户认为水表运行失常,可向水司申请验表,校验费按水表口径大小计收。水表校验结果快慢不超过百分之四为合格,校验不合格的退回校验费,水费的追收或者发还以当月快慢比例计算。
第三十一条 水司根据用户报装时用水量,审定应装置的水表和水管口径。如用户用水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应向水司申请增加用水,并办理改装手续。否则,水司有权限制在额定流量的范围内供水。
第三十二条 水表因超过安全流量而损坏的,用户应负责换修水表费用。其超量部分的水费按计划水价的1.8倍计收。 水表口径额定安全负荷流量表(按24小时计量)表径(mm)1520254050100150200 流量(t/h)11.62.26.3103263100
第六章 自来水收费
第三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属国家物价的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核定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水司每月定期派抄表员到用户抄表,依据抄计水量计算水费。水司发出的水费通知单应注明水表计量起止码及水费金额。个人用户凭水费通知单到水司指定收款处缴费。集体用户凭水费通知单,到水司指定的银行开户,水司通过银行统一办理托收手续。同时,城市供水实行保证金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在抄表的当月内缴完水费,逾期未交的,每日加收当月应缴水费款的0.5%滞纳金。逾期超出三十天的,水司给予暂时停水处理。被停水户要求恢复供水的,应先缴清所欠的水费和滞纳金。从停水之日起满三个月仍不交费的,注销其用水户籍,其后要求恢复供水者,需重新办理报装手续,但要缴清所欠水费和滞纳金后方给供水。
第三十六条 水表发生故障(停行、慢行、失针、玻璃和沿封损坏等)或者因故(销门、物阻、淹埋等)无法正常抄表时,水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办法计收水费: (一)按用户上月的用水量数计收; (二)按水表正常运行时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 (三)按去年的同期用水量计收; (四)暂时计算用水量,待换新表后按新表行度数推算计收(多退少补)。
第三十七条 水表上月用水量达不到起动流量的,应由水司按水表最低额定水量计收。
第三十八条 凡核定计划用水量的用户,超计划用水部分的收费,按计划水价的1.8估计收。
第七章 消防和其他用水
第三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供水管道上,应按规定安装消防栓,其设计施工图纸须经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安装,竣工时应通知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验收。本市所有的公用消防栓(包括用户自备的消防栓)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设施,除公安消防部门和水司执行任务时使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违者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条 火警消防用水和火警扑救后冲洗车辆喉带以及消防演习用水不收水费,火警用水后消防部门应将取水地点、时间、用水量等情况书面报给水司,演习用水应事先将取水点、时间、用水量报告供水部门。非火警用水,应在其单位计量总表后的供水设施上取水,不准从消防栓处取水,严禁从消防栓处取水转售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公共消防栓四周堆积物品、砂石。淤泥以及停放车辆等,人为损坏消仿栓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政养护、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用水单位必须向水司申请装表计量,不得私自启用公共消防栓。
第八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是全体市民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开展节水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用水定额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与水司共同平衡下达。超定额用水部分按《三亚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现行自来水价加价收费。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都要积极采取措施,改革工艺,降低用水消耗。生产单位搞好循环用水,废水回收利用工作做到一水多用,降低用水量。用水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时,必须向市节水办申请,并经节水办批准后增加用水。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单位,在工程的设计、施工、投产的同时要落实节水措施。并经市节水办审查、验收合格,才给予接供水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九章 开发区用水
第四十八条 开发区用水是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自来水,从城市供水管网接水的,必须向水司提出申请。经水司批准后,由水司负责工程的设计、工程预算和工程安装。未经水司批准,擅自从城市供水管网接驳用水者,按违章用水处理。
第四十九条 开发区用户装表增容费、水厂建设费及用水收费的价格,按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用户必须按规定向水司缴纳增容费、水厂建设费和水费。
第五十条 开发区供水设备的投资,根据“谁得利,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开发区和用户共同负担。供水增容费按水管口径大小一次性预交70%,日后供水按规定补交。
第五十一条 为筹措资金,加快开发区供水建设,可通过协商的办法,由开发区向水司提供无息借款作为建设资金,水司在收回供水增容费后分期偿还。
第五十二条 开发区和用户投资或与水司合资敷设的户外管道,产权应移交水司。由水司负责管理和维倏未经水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
第五十三条 开发区属城市供水管网消防设备的投资的由开发商承担。
第五十四条 根据开发区供水建设的需要,水司在开发区内建设新水源时,开发区应根据规划,本着优先、优惠以及有利于供水设施合理布局的原则,为水司提供用地及其他条件。
第十章 水源的防护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城市水源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必经严格保护、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统一管理。水司应在自来水水源防护地带,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五十六条 本市福万、水源池、半岭、赤田等水库的自来水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挖砂、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其他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到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放工业废水。油污和生活污水,输水管道、暗涵、沟渠的两侧沿岸不得修建厕所、堆放垃圾粪便,不得设置有害有毒的仓库、货站,不得从事饲养放牧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和两侧一米以内的地方,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挖土、推土、取土损坏管道阀闩井,不准堆入货物垃圾、植树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接到水司通知后,应立即搬迁,拒不执行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强制拆迁,因强制拆迁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章者负责。
第五十八条 卫生、环保、水电等部门以及水司应经常监测自来水水源防护地带的水质情况,发现污染源应及时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清除污染源。
第十一章 违章用水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章用水: (一)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 (二)不经过水表用水的; (三)施用技术和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 (四)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 (五)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 (六)已停止用水,又擅自担开塞头用水的; (七)未办理报装手续或者先装表后报告的; (八)擅自拧松水表间掣螺母,使之漏水用水的; (九)擅自装泵,从管道抽水的; (十)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 (十一)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不论有无倒流问); (十二)未办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 (十三)未经申报批准,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 (十四)不遵守本办法,无理拒绝让他人接驳用水的; (十五)不按期缴交水费或者拒付水费的; (十六)未经水司批准,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的。 凡违反前款行为的,经水司工作人员查证属实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拆除、追还水费、赔偿损失、罚款、暂停供水等处理。其违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违章用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水司发出的违章用水处理通知所限定的日期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水司暂停供水,直至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六十一条 供水管理经营单位,应在领取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票据后方可收费。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做到亮证收费和处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接受市审计、物价、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于城市供水行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保护水资源、维护供水设施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三亚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过的文件中有关城市自来水供用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凡是与国家、省的法规相抵触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