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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计 水管 输水管 原则
1. 设置条数及事故延续时间
1) 允许间断 供水或一处水源断水不影响整个 系统供水的多水源给水 工程,一般可只设一条输水管渠。
2) 不得间断供水的给水工程,一般宜设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输水管。当有其他 安全供水设施时,亦可只设一条。
3) 事故延续时间,应根据管线长度、 管材、地形、气候、交通和维修力量等因素确定,当城镇用水量小雨2000m 3/d时,一般可按8-12h计算。
1) 连通管的直径一般与输水管相同,或较输水管直径小20%-30%,但应考虑任何一段输水管发生事故时仍能通过事故水量:城镇为 设计水量70%, 工业企业按有关规定。
2) 当输水管直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阀门直径与输水管相同;当管径大于500mm时,可通过 经济比较确定是否缩小阀门口径,但不得小于输水管直径的80%。
3) 输水管阀门间距可按表1确定
4) 检查井间距,根据GBJ13-86,输水管上检查井的间距:当管径为700mm以下时,不宜大于200m;当管径为700至1400mm时,不宜大于400m。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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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水管长度(km) |
< 3 |
3-10 |
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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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间距(km) |
1.0-1.5 |
2.0-2.5 |
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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