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单位 水量 用水 用水量 综合用水量
[104m3/(104 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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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 |
城市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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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城市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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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 |
0.8-1.2 |
0.7-1.1 |
0.6-1.0 |
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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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 |
0.6-1.0 |
0.5-0.8 |
0.35-0.7 |
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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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 |
0.5-0.8 |
0.4-0.7 |
0.3-0.6 |
0.25-0.5 |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大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 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 北京、 天津、 河北、山西、河南、 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 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
4.本标指标为城市规划期最高用水量指标
5.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
6.本标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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