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