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指标的发展
饮用水水质指标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人的感观和生活经验的感性认识到科学方法严格测定、并定量化的历程。各个国家的水质标准都是与其生产力和分析手段的发展相适应的。
美国1912~1914年间,首次在水质标准中规定:“饮用水每毫升含细菌量总数不得超过100个,每5份水样中大肠杆菌数超过每毫升10个的样品不能多于1个”,揭开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水质标准的序幕。此后于1925年、1942年 、1946年和1962年对其水质标准不断进行修订和 补充,这一阶段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生物因素和一些感观指标,如色、嗅、味等。随着分析技术的发展,1975年颁布了〈〈国家暂行饮用水基本规则〉〉,
此规则将饮用水用水微生物数量作为优先控制目标。1979年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定,将三卤甲烷列入,并规定饮用水中的总三卤甲烷含量不能超过100ug/L0。1986年经过更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后,于当年提出了〈〈安全饮用水修正方案〉〉,并把它与 1975年颁布的〈〈国家暂行饮用水基本规则〉〉合并重新命名为〈〈国家饮用水基本规则〉〉,该法规中对有机物的规定有15项,占所有控制项目的50%。为进一步控制污染,美国国家环保局于1991年颁布了35种污染物的最大浓度允许标准,并重新提出了另外5项污染物的标准,使控制饮用水中的污染物总数达60多种。到1993年,饮用水中的有机物标准已达到83项
其他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等也对其饮用水中的有机物种类和浓度做了严格的限制。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84年出版了《饮用水质量指南》(共三卷),很多国家以此作为制定本国水质标准的依据。指南中对6种有机化合物的15种确定了指导值,其中三氯甲烷的指导值为30ug/L。欧共体(EC)1980年发布了关于饮用水的水质指令,包括66项控制指标,其中有毒物质指标13项,不希望过量的物质24项。1991年,欧共体又对此指令提出了10个方面的意见,对农药、多环芳烃及分类等有机物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我国于1959年颁布了第一个饮用水水质标准,包括6项水质指标,1976年修订的水质标准将水质指标增加到23项。目前执行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GB5479?/FONT>85)则是根据我国现实国情于1985年提出的,水质监测项目共5项,规定的有机物有6种:挥发酚(<0.02mg/L)、氯仿(<0.06mg/L)、四氯化碳(<0.06mg/L)、苯丙芘(<10ug/L)、DDT(<5ug/L)、六六六(<5ug/L)。通过对比,我国的饮用水标准监测项目少,标准低,所缺乏的是对有毒物质的控制,其中有些可能使三质物质。为此,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于1993年制定了《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该规划根据供水规模和供水的重要性将城市自来水公司分为四类,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其中一类水水质指标为88项,有机物指标占38项,二类水水质指标51项,有机物指标19项,三、四类是仍然执行现有的水质标准。从而在水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从美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的发展历史来看,每一次水质标准的变化,都引起水质控制技术及分析技术的全面革新,对于新出现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美国国家环保局必须推荐或设定对应的处理技术。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期望饮用水质达到满足各方面的要趋势一种理想状态,饮用水水质指标的设定都是同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分析、监测、处理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甚至有些指标在最大允许浓度设置的时候,首先考虑的不是毒理学标准。从现有的水平来看,我国在污染物种类、设定的标准上与西方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可以预见,随着仪器分析的不断发展,有毒有害有机物的不断检处,新的水处理技术的不断开发和成熟,将来得以用水标准中所规定的有机物种类和含量必将越来越严格。
饮用水处理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