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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污泥 处理 水厂 净水 污泥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2 净水厂污泥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或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 水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 污染、淤塞;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道和 污水厂的正常运行。且其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要求
10.1.3 污泥处理系统的规模应按满足全年85%~95%日数的完全处理要求确定。其余日数所产生的超量污泥宜通过调节构筑物调蓄或采取其它妥善措施;若采用排放时,宜经调节构筑物后排出。
10.1.4 净水厂污泥处理系统 设计处理的干污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0.1.4)
式中:
—— 原水浊度设计取值(NTU)
—— 原水浊度单位NTU与悬浮物SS单位mg/L的换算系数。应经过实测确定。
—— 药剂投加量(mg/L)
—— 药剂转化成泥量的系数
—— 原水流量(m3/d)
—— 干污泥量(t/d)
原水浊度 按污泥处理系统能完全处理全年日数的85%~95%进行取值。
10.1.5 污泥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回用或部分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不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
2 回流水量尽可能均匀;
3 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若污泥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不符合回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采用处理后回用。
10.1.6 污泥处理各类构筑物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2个,按同时工作设计,并能单独运行,分别泄空。
10.1.7 污泥处理系统的平面位置一般宜靠近沉淀池。并尽可能位于净水厂地势较低处。
10.1.8 当净水厂面积受限制而污泥处理构筑物需在厂外择地建造时,应尽可能将排泥池和排水池建在水厂内。
10.2 工艺流程
10.2.1 水厂污泥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厂所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工艺确定,一般由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四道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组成。
10.2.2 上述各工序中子工艺流程包括前处理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10.2.3 当水厂污泥送往厂外处理时,水厂内应设调节工序,将污泥均质、均量送出。
10.2.4 当沉淀池排泥平均含固率大于3%时,可直接进入脱水而不设浓缩工序。
10.2.5 当水厂污泥送往厂外处理时,其污泥输送可设专用管渠或用罐车输送;当污泥送往污水处理厂处理时,也可利用城镇排水系统输送,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2.6条 当浓缩池上清液及脱水机滤液回用时,脱水机滤液应回流到浓缩池;浓缩池上清液可流入排水池或直接回流净水工艺,不得回流到排泥池。
10.3 调 节
(1) 一般规定
10.3.1 污泥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一般应采用分建;但当污泥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污泥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宜采用合建。
10.3.2 调节池(排水池、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尽可能均匀、连续。
10.3.3 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均质、均量时,池内应设扰流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4 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一般宜采用重力流入调节池。
10.3.5 调节池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和滤池。
10.3.6 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管。
(2) 排水池
10.3.7 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排水池只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时,调节容积宜按大于滤池最大一次反冲洗水量确定;
2 当排水池除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外,还接纳和调节浓缩池上清液时,其容积还应包括上清液所需调节容积。
第10.3.8条 当排水池废水用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泵容量应根据反冲洗废水和浓缩池上清液等的排放情况,按最不利工况确定;
2 当排水泵出水回流至水厂时,其流量应尽可能连续、均匀;
3 排水泵的台数一般不宜少于2台,并设置备用泵。
(3) 排泥池
10.3.9 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根据沉淀池排泥方式、排泥水量以及排泥池的出流设计,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小于沉淀池最大池一次排泥量。
当考虑高浊度期间部分污泥在排泥池作临时储存时,还应包括所需要的储存容积。
10.3.10 当排泥池出流不能满足重力流要求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设置排泥泵:
1 至浓缩池的主流程排泥泵;
2 当高于原水浊度设计取值的污泥采用从排泥池排至天然水体或厂外时,应设置超量污泥排出泵;
3 设置备用泵。
(4) 浮动槽排泥池
10.3.11 当调节池采用分建时,排泥池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进行调节和初步浓缩。
10.3.12 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池底污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 池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大者确定;
3 调节容积应符合本标准10.3.9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标准10.4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相关条款规定;
4 浮动槽浮动幅度一般为宜1.5m;
5 宜设置固定溢流设施。
10.3.13 上清液排除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5) 综合排泥池
10.3.14 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宜按滤池反冲洗水和沉淀池排泥入流条件按调蓄方法计算确定,也可采用按10.3.7、10.3.9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5 池中宜设扰流设备。
10.4 浓 缩
10.4.1 污泥浓缩宜采用重力浓缩,当采用气浮浓缩和离心浓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2条 浓缩后污泥的含固率应满足选用脱水机械的进机浓度要求,且不低于2%。
10.4.3 重力沉降浓缩池一般宜采用圆形或方形辐流式浓缩池,当占地面积受限制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斜板(管)浓缩池。
10.4.4 重力浓缩池面积可按固体通量计算,并按液面负荷校核。
10.4.5 固体通量、液面负荷及停留时间宜通过沉降浓缩试验,或可按相似污泥浓缩数据确定。当无试验数据和资料时,辐流式浓缩池的固体通量可取0.5~1.0kgds/m2·h,液面负荷不大于1.0m3/ m2·h。水力停留时间不小于24小时。
10.4.6 辐流式浓缩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池边水深一般为3.5~4.5m。当考虑污泥在浓缩池作临时储存时,池边水深可适当加大;
2 宜采用机械排泥,,当池子直径(或正方形一边)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多斗排泥;
3 刮泥机上宜设置浓缩栅条,外缘线速度不宜大于2m/min;
4 池底坡度为0.08~0.10。超高大于0.3m;
5 浓缩污泥排出管管径不应小于150mm。
10.4.7 当重力浓缩池为间歇进水和间歇出泥时,可采用浮动槽收集上清液提高浓缩效果。
10.5 脱 水
(1) 一般规定
10.5.1 污泥脱水一般宜采用机械脱水。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污泥干化场。
10.5.2 污泥脱水机械的选型应根据浓缩后污泥的性质、最终处置 对脱水泥饼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一般可采用板框压滤机、离心脱水机,对于一些易于脱水的污泥,也可采用带式压滤机。
10.5.3 脱水机的产率及对进机污泥浓度的要求宜通过试验或按相同机型、相似污泥数据确定,并应考虑低温对脱水机产率的不利影响。
10.5.4 脱水机的台数应根据所处理的干泥量、脱水机的产率及设定的运行时间确定,但不宜少于2台。
10.5.5 脱水机械前宜设平衡池。平衡池有效容积可按一日的湿污泥量确定。平衡池中应设扰流设备。
10.5.6 污泥在脱水前若进行化学调节,药剂种类及投加量一般宜由试验或可按相同机型、相似污泥数据确定。
10.5.7 药剂的溶解、投加、控制设备及控制程序宜与主机配套提供。
10.5.8 机械脱水间的布置除考虑脱水机械及附属设备外,还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10.5.9 脱水间内泥饼的运输方式及泥饼堆置场的容积应根据所处理的泥量多少、泥饼出路及运输条件确定,泥饼堆积容积一般可按3~7d确定。
10.5.10 脱水机间和泥饼堆置间地面应设排水系统,能完全排除脱水机冲洗和地面清洗时的地面积水。当排水管内有泥沙沉积时,应便于清通。
10.5.11 机械脱水间应考虑通风和噪音消除设施。
10.5.12 宜设置滤液回收井,经调节后,均匀排出。
10.5.13 输送浓缩污泥的管道应适当设置注水口和排水口,其弯头宜易于拆卸和更换。
10.5.14 脱水机房应尽可能靠近浓缩池。
(2) 板框压滤机
10.5.15 污泥进入板框压滤机前的含固率一般不宜小于2%,脱水后的泥饼一般不应小于30%。
10.5.16 板框压滤机宜选用两段式加压挤压脱水机。过滤压力可采用0.4~0.6Mpa,薄膜挤压可采用水和气为介质,挤压压力可采用1.0~1.5 Mpa。
10.5.17 板框压滤机宜配置全自动高压滤布清洗系统。
10.5.18 板框压滤机一般宜解体后吊装,起重量可按板框压滤机解体后部件的最大重量确定。如脱水机不考虑吊装,则宜结合更换滤布需要设置单轨吊车。
10.5.19 滤布应具有强度高、使用寿命长、表面光滑、便于泥饼脱落。滤布的选型应通过对拟处理污泥投加不同药剂进行试验确定。
10.5.20 板框压滤机投料泵配置宜遵守下列规定:
1 选用容积式泵;
2 采用自灌式起动。
(3) 离心脱水机
10.5.21 离心脱水机选型应根据污泥性状、泥量多少、运行方式确定。一般宜采用卧式离心沉降脱水机。
10.5.22 离心脱水机进机污泥含固率一般不宜小于3%,脱水后泥饼一般不应小于20%。
10.5.23 离心机的转速应根据离心脱水机的材质、构造及污泥的性质综合确定。
10.5.24 离心脱水机的产率、固体回收率与转速、转差率及堰板高度的关系宜通过拟选用机型和拟脱水的污泥的试验或按相似机型、相近污泥的数据确定。在缺乏上述试验和数据时,离心机的分离因素可采用1500~3000,转差率2~5r/min。
10.5.25 离心脱水机的转速应采用无级可调。
10.5.26 离心脱水机应设冲洗装置,上清液排出管宜设空气排除装置。
(4) 污泥干化场
10.5.27 污泥干化场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9.5.26)
式中:
— 污泥干化场面积(m2)
— 一日平均的干泥量(kg/d)
— 污泥负荷(kg Ds/m2)
— 干化周期(d)
10.5.28 污泥干化场的干化周期 、污泥负荷 宜根据小型试验或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年平均降雨量、年平均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10.5.29 干化场单床面积一般宜为500~1000m2,且床数不宜少于2床。
10.5.30 进泥口的个数及分布应根据单床面积、布泥均匀性综合确定。当干化场面积较大时,宜采用桥式移动进泥口。
10.5.31 干化场排泥深度宜采用0.5~0.8m. 超高0.3m。
10.5.32 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人工排水层下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坡向排水设施,坡度宜为0.01~0.02。
10.5.33 干化床应在四周设上层污泥水排出装置。当上层污泥水悬浮物含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应经沉淀处理后再排出。
10.6 泥饼处置和利用
10.6.1 脱水后的泥饼处置可采用地面填埋和有效利用等方式。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有效利用。
10.6.2 泥饼处置后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10.6.3 泥饼处置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相关标准。
10.6.4 当采用填埋方式处置时,脱水后泥饼的含水率应小于80%,渗滤液不得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10.6.5 当埋填场规划在远期有其他用途时,填埋泥饼的性状不得有碍远期规划用途。 10.6.6 泥饼埋填深度一般宜为3~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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