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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设计 水厂 水厂总体设计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2 不受洪水威胁;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良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除铁、除锰、沉沙等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应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 建设条件,确定各工序功能要求和适宜的工艺流程。
根据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控制。
水厂附属 建筑和附属 设备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 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力求流程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
2 构筑物间距宜紧凑,但应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的施工要求;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食堂、浴室等)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
8.0.5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泵站供电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在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措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可切换的连通管或超越管。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筑物及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各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或漂尘较多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要求。
8.0.15 水厂应考虑绿化,新建水厂绿化占地面积不宜少于水厂总平面的30%。
清水池池顶宜铺设草皮。
8.0.16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一般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一般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一般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m,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3m;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6~10m;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1.5~2.0m。
8.0.17 水厂排水有条件时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重现期一般选用1~3a。
8.0.18 水厂排泥水的排放应满足当地环保的要求。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置。 8.0.19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m。有污泥处理的水厂,宜设置污泥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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