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处理 GB 规范 设计 处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应包括沉淀池 ( 澄清池 ) 排泥水、气浮池浮渣和滤池反冲洗废水等。
10.1.2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后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
10.1.3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的规模应按满足全年 75%~95%日数的完全处理要求确定。
10.1.4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的干泥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S = (K1C0+ K2D) × Q × l0-6 (10.1.4)
式中 C0——原水浊度设计取值 (NTU) ; K1——原水浊度单位 NTU 与悬浮物 SS 单位 mg/L 的换 算系数,应经过实测确定; D ——药剂投加量 (mg/ L 。 ) ; K2——药剂转化成泥量的系数; Q ——原水流量 (m3/d) ; S ——干泥量 (t/d) 。
10.1.5 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回用或部分回用。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影响净水厂出水水质; 2 回流水量尽可能均匀; 3 回流到混合设备前,与原水及药剂充分混合。
若排泥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不符合回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也可经处理后回用。
10.1.6 排泥水处理各类构筑物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 2 个,按同时工作设计,并能单独运行,分别泄空。
10.1.7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平面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并尽可能位于净水厂地势较低处。
10.1.8 当净水厂面积受限制而排泥水处理构筑物需在厂外择地建造时,应尽可能将排泥池和排水池建在水厂内。
10.2.1 水厂排泥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水厂所处社会环境、自然条件及净水工艺确定,由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四道工序或其中部分工序组成。
10.2.2 调节、浓缩、脱水及泥饼处置各工序的工艺流程选择 ( 包括前处理方式 ) 应根据总体工艺流程及各水厂的具体条件确定。
10.2.3 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水厂内应设调节工序,将排泥水匀质、匀量送出。
10.2.4 当沉淀池排泥水平均含固率大于 3%时,经调节后可直接进入脱水而不设浓缩工序。
10.2.5 当水厂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时,其排泥水输送可设专用管渠或用罐车输送。
10.2.6 当浓缩池上清液及脱水机滤液回用时,浓缩池上清液可流入排水池或直接回流到净水工艺,但不得回流到排泥池;脱水机滤液宜回流到浓缩池。
Ⅰ 一般规定
10.3.1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宜采用分建;但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合建。
10.3.2 调节池 ( 排水池、排泥池 ) 出流流量应尽可能均匀、连续。
10.3.3 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匀质、匀量时,池内应设扰流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4 沉淀池排泥水和滤池反冲洗废水宜采用重力流入调节池。
10.3.5 调节池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和滤池。
10.3.6 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管。
Ⅱ 排 水 池
10.3.7 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 当排水池只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时,调节容积宜按大于滤池最大一次反冲洗水量确定; 2 当排水池除调节滤池反冲洗废水外,还接纳和调节浓缩池上清液时,其容积还应包括接纳上清液所需调节容积。
10.3.8 当排水池废水用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泵容量应根据反冲洗废水和浓缩池上清液等的排放情况,按最不利工况确定; 2 当排水泵出水回流至水厂时,其流量应尽可能连续、均匀; 3 排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 2 台,并设置备用泵。
Ⅲ 排 泥 池
10.3.9 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根据沉淀池排泥方式、排泥水量以及排泥池的出流工况,通过计算确定,但不小于沉淀池最大池一次排泥水量。
当考虑高浊期间部分泥水在排泥池作临时贮存时,还应包括所需要的贮存容积。
10.3.10 当排泥池出流不具备重力流条件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设置排泥泵:
1 至浓缩池的主流程排泥泵; 2 当需考虑超量泥水从排泥池排出时,应设置超量泥水排出泵; 3 设置备用泵。
Ⅳ 浮动槽排泥池
10.3.11 当调节池采用分建时,排泥池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进行调节和初步浓缩。
10.3.12 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池底沉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 池体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容积大者确定。 3 调节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10.3.9 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规范第 10.4 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相关条款规定。 4 浮动槽浮动幅度宜为 1.5m 。 5 宜设置固定溢流设施。
10.3.13 上清液排放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V 综合排泥池
10.3.14 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宜按滤池反冲洗水和沉淀池排泥水入流条件及出流条件按调蓄方法计算确定,也可采用按本规范第 10.3.7 条、第 10.3.9 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5 池中宜设扰流设备。
10.4.1 排泥水浓缩宜采用重力浓缩,当采用气浮浓缩和离心浓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0.4.2 浓缩后泥水的含固率应满足选用脱水机械的进机浓度要求,且不低于 2%。
10.4.3 重力浓缩池宜采用圆形或方形辐流式浓缩池,当占地面积受限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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