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处理 GB 规范 设计 处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
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
水厂自用水率应根据原水水质、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 5%~10%。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
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 ( 如沙峰、低温、低浊等 ) 下所需最大供水量进行校核。
9.1.4 水厂设计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生产需求。
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和压力冲洗设施等。
9.1.6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应尽可能均匀回流,并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9.2.1 原水的含沙量或色度、有机物、致突变前体物等含量较高、臭味明显或为改善凝聚效果,可在常规处理前增设预处理。
9.2.2 当原水含沙量高时,宜采取预沉措施。在有天然地形可以利用时,也可采取蓄水措施,以供沙峰期间取用。
9.2.3 预沉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原水含沙量及其粒径组成、沙峰持续时间、排泥要求、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因素,结合地形条件采用沉沙、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
9.2.4 预沉池的设计数据,应通过原水沉淀试验或参照类似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
9.2.5 预沉池一般可按沙峰持续时间内原水日平均含沙量设计。当原水含沙量超过设计值期间,应考虑有调整凝聚剂投加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可能。
9.2.6 预沉池应采用机械排泥。
9.2.7 生活饮用水原水的氨氮、嗅阈值、有机微污染物、藻含量较高时,可采用生物预处理。生物预处理池的设计,应以原水试验的资料为依据。进入生物预处理池的原水应具有较好的可生物降解性,水温宜高于 5℃。
9.2.8 人工填料生物预处理池,宜设置曝气装置。
9.2.9 人工填料生物接触氧化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1~2h ,曝气气水比宜为 0.8:1~2:1 。
9.2.10 颗粒填料生物滤池可为下向流或上向流。填料粒径宜为 2~5mm ,填料厚度宜为 2m ,滤速宜为 4~7m/h ,曝气的气水比宜为 0.5:1~1.5:1 。下向流滤池气水反冲洗强度宜为:水 10~15L/(m2·s) ,气 10~20L/(m2·s) 。
9.2.11 采用氯预氧化处理工艺时,加氯点和加氯量应合理确定,尽量减少消毒副产物的产生。
9.2.12 采用臭氧预氧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9.9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9.2.13 采用高锰酸钾预氧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锰酸钾宜在水厂取水口加入;当在水处理流程中投加时,先于其他水处理药剂投加的时间不宜少于 3min 。 2 经过高锰酸钾预氧化的水必须通过滤池过滤。 3 高锰酸钾预氧化的药剂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精确控制,用于去除有机微污染物、藻和控制臭味的高锰酸钾投加量可为 0.5~2.5mg/L 。 4 高锰酸钾的用量在 12kg/d 以上时宜采用干投。湿投溶液浓度可为 4%。
9.2.14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臭异味时,可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末活性炭投加点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并宜加于原水中,经过与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氯。 2 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为 5~30mg/L 。 3 湿投的粉末活性炭炭浆浓度可采用 5%~10% ( 按重量计 ) 。 4 粉末活性炭的贮藏、输送和投加车间,应有防尘、集尘和防火设施。
9.3.1 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3.2 混凝剂和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9.3.3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 40 的规定。
9.3.4 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每日不宜超过 3 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9.3.5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 5%~20% ( 按固体重量计算 ) 。
9.3.6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9.3.7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9.3.8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9.3.9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9.3.10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9.3.11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9.3.12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9.3.13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最大投加量的 7~15d 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9.3.14 计算固体混凝剂和石灰贮藏仓库面积时,其堆放高度:当采用混凝剂时可为 1.5~2.0m ;当采用石灰时可为 1.5m 。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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