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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范 GB 设计 水厂 设计室
8.0.1 水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根据下列要求综合确定:
1 给水系统布局合理; 2 不受洪水威胁; 3 有较好的废水排除条件;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有便于远期发展控制用地的条件; 6 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 7 少拆迁,不占或少占农田; 8 施工、运行和维护方便。
注:有沉沙特殊处理要求的水厂宜设在水源附近。
8.0.2 水厂总体布置应结合工程目标和建设条件,在确定的工艺组成和处理构筑物形式的基础上进行。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水厂规模、生产和管理体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8.0.3 水厂生产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程布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条件,力求流程通畅、能耗降低、土方平衡。 2 在满足各构筑物和管线施工要求的前提下,水厂各构筑物应紧凑布置。寒冷地区生产构筑物应尽量集中布置。 3 生产构筑物间连接管道的布置,宜水流顺直、避免迂回。
8.0.4 附属生产建筑物(机修间、电修间、仓库等)应结合生产要求布置。
8.0.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力求位置和朝向合理,并与生产构筑物分开布置。采暖地区锅炉房应布置在水厂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8.0.6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8.0.7 一、二类城市主要水厂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一、二类城市非主要水厂及三类城市的水厂可采用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8.0.8 生产构筑物应配置必要的在线水质检测和计量设施,并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控制和调度系统。必要时,水厂可设置电视监控系统等安全保护设施。
8.0.9 并联运行的净水构筑物间应配水均匀。构筑物之间宜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连通管或超越管。
8.0.10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8.0.11 水厂内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滤料、管配件等露天堆放场地。
8.0.12 水厂建筑物的造型宜简洁美观,材料选择适当,并考虑建筑的群体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8.0.13 寒冷地区的净水构筑物宜建在室内或采取加盖措施,以保证净水构筑物正常运行。
8.0.14 水厂生产和附属生产及生活等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的要求。
8.0.15 水厂内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可按下列要求设计:
1 水厂宜设置环行道路; 2 大型水厂可设双车道,中、小型水厂可设单车道; 3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 3.5m ,双车道为 6m ,支道和车间引道不小于 3m ; 4 车行道尽头处和材料装卸处应根据需要设置回车道; 5 车行道转弯半径 6~10m ; 6 人行道路的宽度为 1.5~2.0m 。
8.0.16 水厂排水宜采用重力流排放,必要时可设排水泵站。厂区雨水管道设计的降雨重现期宜选用 1~3 年。
8.0.17 水厂排泥水排入河道、沟渠等天然水体时,其悬浮物质不应对河道、沟渠造成淤塞,必要时应对排泥水进行处理,对所产生的脱水泥渣妥善处置。
8.0.18 水厂应设置大门和围墙。围墙高度不宜小于 2.5m 。有排泥水处理的水厂,宜设置脱水泥渣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8.0.19 水厂应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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