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建筑 工程 全国 建筑工程 二级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2000 合同法律基本制度 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执业要求 ■2Z201020 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知识 ■2Z201030 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2Z20104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2Z20105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2Z20106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8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90 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2Z201100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2Z201110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2Z201120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2Z201130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2Z201140 熟悉消防法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Z201150 熟悉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2Z201160 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Z201170 了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2Z201180 了解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Z201010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执业范围和执业要求 ■ 2Z201011 建造师基本条件 ■ 2Z201011 建造师执业范围 ■ 2Z201011 建造师执业要求 2Z201011 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Z201012 建造师执业范围 ●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Z20101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执业分类 2Z20101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执业前提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 ○注册登记
2Z20101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 注册管理机构。 2Z20101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执业前提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无犯罪记录;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Z20101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执业前提 ○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事处罚的。 ▲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 以上的。 ▲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2Z201013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建造师执业分类 ○二级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0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2Z201020掌握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基本知识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2Z20102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即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其他组织 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财 (资金 有价证券)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2Z20102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事实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与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变化。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更与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事件 ○行为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 现象 、社会现象。 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2Z201022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行为 ▲立法行为 ▲司法行为 2Z20102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种类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代理权的终止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的概念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及三个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第三人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三种形式 ○委托代理 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 ○法定代理 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委托代理 应注意下列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如果由于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 动 ○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不得滥用代理权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债权 ●物权 ●知识产权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债权 ○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与物权的区别 主体不同 — 人权、世权 内容不同 — 相对权、绝对权 客体不同 — 物权只能是物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其他发生根据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债权 ○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因抵销而消灭 ▲债因提存而消灭 ▲债因混同而消灭 ▲债因免除而消灭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物权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 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种类 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有所有权、地上权、永佃 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我国《民 法通则》规定的使用权、经营权,也属于物权。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物权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 ○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物权 ○物权的保护方法 ▲请求确认物权 ▲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恢复原状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损失赔偿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如销售策略) ○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地域性; ▲时间性。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 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保护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 ○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专利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制造所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纠纷的解决 2Z201025财产权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 ○商标法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商标) ▲商标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 ○胜诉权的消灭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体权利不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 或仲裁的期限为。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的起算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注意不是中止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03.1.1 2004.1.1 2004.7.1 2005.12.31
起始日 终止日 2Z201026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讼时效中断的三个法定事由 ▲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03.1.1 2003.10.1 2005.12.31 2005.9.30
起始日 终止日
2Z201030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2Z201031施工许可制度 ■2Z20103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 ■2Z20103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2Z201034未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2Z201031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Z201031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Z201031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主。 2Z20103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 ●《建筑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03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两种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03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的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2Z20103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申请表》 ○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发证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2Z20103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Z201034未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违反《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对不符合施工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Z20104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2Z201041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2Z201042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2Z201043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2Z201041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联合承包 ○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同一专业)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Z201042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Z201042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43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包单位肢解发包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对在工程发包、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 2Z201050 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2Z201051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2Z201052建筑工程监理的限制性规定 ■2Z201053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2Z201051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建筑工程监理的基本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Z201051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Z201051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控制 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控制 ▲两管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Z201052建筑工程监理的限制性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Z201053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Z20106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61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的规定 ■2Z201063 招标程序 ■2Z201064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2Z201061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2Z201061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公平原则 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Z201061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为应该公正。 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2Z201061 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档即违反了这一原则。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投标法》第66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Z201062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Z201063招标程序 ●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签收投标文件; 2Z201063招标程序 ●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己组织招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招投标法》第12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2Z201063招标程序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投标办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2Z201063招标程序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Z201063招标程序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Z201063招标程序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放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 2Z201063招标程序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招标人工作 ○投标人工作 ○对投标人疑问的解答 2Z201063招标程序 ●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Z201063招标程序 ●签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2Z201064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Z201070 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7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2Z20107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2Z201074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2Z20107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程序 ●投标担保 2Z20107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Z20107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投标程序 ○组织投标机构 ○编制投标文件 (注意要求和步骤的顺序) ○提交投标文件 《招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Z20107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投标担保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2Z201072联合体投标 ●《招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2Z201072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人力、物力、资金等; ○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Z201072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Z20107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串通招标投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2Z20107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串通招标投标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2Z20107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2Z20107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投标人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Z201073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2Z201074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起1~2年( 1~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Z20108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2Z201081开标程序 ■2Z20108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2Z201083中标通知书 ■2Z201084评标委员会及中标人的法 律责任 2Z201081开标程序 《招投标法》第34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 《招投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招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效的几种情况(P28) 2Z201081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进行。 A.当天公开 B.当天不公开 C.同一时间公开 D.同一时间不公开
▲某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夹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开标时该函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只宣读了修改前的报价单上填报的投标价格,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应视为( )。 A.有效 B.经澄清说明后有效 C.无效 D.在招标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有效 2Z20108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Z20108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主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Z20108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详细评审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Z20108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条件: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Z201083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Z201083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缔约过失责任 2Z201083中标通知书 ●中标无效的法律规定 ○中标无效有几种情况 P31~32 ⑴~⑹ 《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Z201084评标委员会及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法律责任 2Z201084评标委员会及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法律责任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休 息 2Z201090 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Z20109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2Z20109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2Z20109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 ■2Z20109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Z20109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2Z201096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2Z20109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安全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调整范围。 2Z20109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应当具备《生产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Z20109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Z20109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三同时” 2Z201092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2Z20109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Z30109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要求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Z20109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 2Z20109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事故报告 ●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 ●现场勘察 ●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 ●施工伤亡事故处理 2Z20109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2Z20109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迅速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抢救行动的实施 2Z20109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事故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现场所在市(或区)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大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至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 2Z20109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现场勘察 勘察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准确、客观地反映原始面貌。勘察的主要内容: ▲制作笔录; ▲实物拍照; ▲现场绘图 2Z20109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事故调查分析及结论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 ○事故调查的步骤和要求 确定事故性质 工地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通常可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施工伤亡事故处理 2Z201096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2Z201096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Z201096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Z201100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2Z201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 义务 ■2Z20110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 义务 ■2Z201105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 要责任和义务 ■2Z201106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2Z201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Z201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是指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 ○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2Z201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Z201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Z201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的制度。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2Z201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2Z20110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报送资料: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 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Z20110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地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2Z20110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2Z201105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2Z201106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违反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2Z201106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Z201106施工企业及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Z201110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工程建设相关内容 ■2Z2011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2Z2011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Z2011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2Z201114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2Z2011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Z2011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Z2011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Z2011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1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⑷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2Z2011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⑸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⑻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2Z20111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⑼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⑽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顶案; ⑾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Z201114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Z201120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 ■2Z20112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Z2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2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2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2Z20112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2Z20112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质量监督作为一项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加以明确,强调了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 ●主要目的: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Z20112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权威性 ○强制性 ○综合性 ○宏观性 2Z2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Z2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Z20112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Z2011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Z20112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 2Z20112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 2Z20112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该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Z20112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1Z30112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责任单位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Z20112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Z20112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Z20112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②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③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④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⑥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⑧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Z20112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Z20112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Z201130掌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有关规定 ■2Z2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2Z20113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Z20113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2Z2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1Z3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根据内容划分 ○按属性分类 ○我国标准的分级 1Z3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 ▲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Z3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1Z3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根据标准的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建设定额。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1Z3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根据标准的属性划分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Z301131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根据标准的等级划分 ▲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 ▲地方标准。是某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Z20113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参与建设活动的单位是否组织有关人员对强制性标准的学习和考核。 ○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环节或重点项目,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对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设备,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以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 ○在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 2Z20113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一般是指对于某项重点工程,或工程中某些重点内容进行的检查。 ○抽查。一般指采用随机方法,在全体工程或某类工程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对建设项目在某个方面或某个专项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的检查。 2Z20113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Z20113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Z20113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113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Z201133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法律责任 ●处罚规定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2Z201140熟悉消防法和劳动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Z201141消防法关于工程建设活动火灾 预 防的规定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2Z201143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2Z201144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消防 法、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2Z201141消防法关于工程建设活动火灾预防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P59 ⑴~⑹)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P59 )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P60)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资格。 ○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形式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的履行要求 ○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 ▲亲自履行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全面履行的原则; ▲协作履行的原则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涵义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②用人单位转产或者调整生产任务、改变工作任务; ③用人单位严重亏损或者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④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⑤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①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 ②按期作出答复; ③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涵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 效力。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Z201142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概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约定终止条件出现 ▲合同目的实现 ▲劳动者退休或死亡 ▲用人单位消灭 2Z201143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劳动保护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了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是保证职工肌体不受伤害,保持和提高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2Z201143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安全及劳动卫生规程 ①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③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⑥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2Z201143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2Z201144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消防法、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2Z201144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消防法、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2Z201144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消防法、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Z201144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消防法、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2Z201144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违反消防法、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8)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1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Z201150熟悉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2Z201151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Z20115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2Z201151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2Z201151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Z 2Z201152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房产估价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2Z201160 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2Z201162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 ■2Z201163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概念 是指按照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 ○违约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形式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表明: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 ▲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 ▲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其特点是: ▲是当事人在合向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 ▲不履行; ▲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违约的免责事由 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形式 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 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 ▲是违法行为 ▲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2Z201161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除了支付违约金与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违约责任外,其他方式均可适用于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⑧赔礼道歉。 2Z201162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概念 P68 ●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P68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 P69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责任认定与处理P70 2Z201162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2Z201163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 ●刑事责任概念P70 ●工程建设活动中常见的刑事犯罪P71、P72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Z201170了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2Z201171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2Z201172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2Z201171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2Z201172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2Z201180了解保险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2Z201182安装工程一切险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 ▲ 业主; ▲ 总承包商; ▲ 分包商; ▲ 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 ▲ 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2Z201181建设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和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保险开始:建筑工程一切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在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开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果地基亦在保险范围内)。施工机具保险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 ▲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险单上列出的终止日。 ○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 2Z201182安装工程一切险 1Z30115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可由承包商或业主投保。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除承包商外还包括:业主、制造商或供应商、技术咨询顾问、安装工程的信贷机构、待安装构件的买受人等。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 ①安装的机器及安装费;②安装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备;③附带投保的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土木建筑工程项目不超过总价的20%,整个项目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该部分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若超过50%,整个项目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 1Z30115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承保的危险和损失 除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的以外,还包括: ▲短路、过电压、电弧所造成的损失; ▲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故 1Z30115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由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导致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的损失; ▲因罢工和骚乱而造成的损失; ▲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造成的损失等。 1Z301152安装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即行开始。当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以先发生为准)。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注意的问题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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