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食品 扇贝 公害
1 范围
本 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海湾扇贝 产品的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海湾扇贝(Argopecten irradians)活贝。其他种类扇贝的活贝可参照使用。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 卫生标准的 分析方法
GB/T 9675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l7378.6 海洋 监测规范 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SN 0294 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SN 0352 出口贝类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海湾扇贝感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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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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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外观 |
贝壳表面无畸形、破碎,附着物少,表面无泥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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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壳色泽 |
呈浅褐色或淡黄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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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力 |
离水时双壳紧闭有力或可以自主开合,外套膜伸展并紧贴壳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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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 |
呈海湾扇贝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
3.2 安全卫生指标
无机砷、铅、汞、甲基汞、镉、铜、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贝类毒素的限量按照NY 5073执行;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的安全限量按照NY 5070执行;石油烃≤15mg/kg(湿重)。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试样放在白色搪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对样品按3.1进行检验。
4.2 样品制备
清洗,去除贝壳,取闭壳肌、外套膜、性腺等可食用部分,粉碎后混匀。
4.3 无机砷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45执行。
4.4 铅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12执行。
4.5 汞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17执行。
4.6 甲基汞的测定
按GB/T 5009.45-1996中4.6执行。
4.7 镉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15执行。
4.8 铜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13执行。
4.9 腹泻性贝类毒素含量的测定
按SN 0294执行。
4.10 麻痹性贝类毒含量的测定
按SN 0352执行。
4.11 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按GB/T 9675执行。
4.12 六六六、滴滴涕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19进行。
4.13 石油烃含量的测定
按GB 17378.6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海湾扇贝以同一来源、同一时间收获的为同一检验批。
5.2 抽样方法
同一检验批的海湾扇贝应随机取样。批量在500只以下(含500只)的,取样数为批量的10%,最小取样数为20只;批量在500只以上,1 000只以下(含1 000只)的,取样数为批量的5%;批量在1 000只以上,5 000只(含5 000只)以下,取样数为批量的2%;批量在5 000只以上的,取样数为批量的1%。
用于安全指标检验的海湾扇贝抽样设定最小抽样数,其可食部分,总量不得少于300g。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海湾扇贝养殖厂家;
b)海湾扇贝养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3 检验结果的判定
感官指标中有海湾扇贝的感官检验的批合格率应为95%以上;
安全卫生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且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
6.1 标签
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
6.2 包装
用尼龙网袋、塑料编织袋、塑料周转箱等坚固、洁净、无毒的包装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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