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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即由形成和下达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至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并出版正式文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法规。
环境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执行本办法规定,其他事项按环境保护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环境保护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技术规范,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责任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全面建设小康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总体要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标准体系;
(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先进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 标准的内容应科学、合理、可行;
(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 ;
(八)促进清洁生产,体现污染的过程控制。
第七条 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第六条确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原则,结合本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试验等工作。在充分掌握与标准有关的基本情况后,编制标准。
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捏造数据。
第八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
(二)对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意见、修改,确定项目计划;
(三)采用指定与竞标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对于相关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项目,可采用竞标方式;
(四)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年度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五)成立标准编制组,调研、咨询并编制标准制修订开题论证报告;
(六)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
(七)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八)征求意见;
(九)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
(十)对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和格式审查;
(十一)编制标准报批稿;
(十二)标准报批稿上报环境保护标准主管部门;
(十三)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
(十四)批准(编号)、发布标准;
(十五)出版标准正式文本。
第九条 科技标准司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编制、报批、下达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二)确定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
(三)主持标准开题论证会,审查开题论证报告;
(四)审查、批准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和其他报表;
(五)检查、督促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六)审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
(七)办理标准征求意见事宜;
(八)主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九)对标准进行预审和格式、形式审查;
(十)办理标准的行政审查、批准(编号)、发布、交付出版事宜;
(十一)受理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审查项目调整方案;
(十二)标准的重大协调工作;
(十三)标准的行政解释工作。
第十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编单位)的责任:
(一)初审开题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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