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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三月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根据国家局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于2月9日至13日组织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共30人,起草了《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意见(草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此外,在起草《实施意见》前,于2月6日上午就起草《实施意见》的内容征求了有关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0余名代表的意见。随后,根据国家局新的精神,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就起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于3月8日、11日、15日分别在北京市、黑龙江省大庆市、哈尔滨市,征求了包括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内的11个单位15名代表、20个单位27名代表、16个单位29名代表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司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意见》又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办法》依据的法律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起草《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还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二、关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目前,国内没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明确定义,从字面理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产品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但是,有一些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为达到其生产产品的目的,在生产活动的中间过程中需要生产危险化学品,尽管中间产品不是企业的主导产品,也不销售,可是其生产活动的危险性同样很大。经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讨论研究认为,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也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此,本《办法》确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的产品、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局公告)中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附则第七十条)。从而,确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的颁发对象
通过调查研究,普遍反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设定合法企业的基本核算单位为宜,其理由:一是对象明确,如大多数钢铁公司都有炼焦化学厂,炼焦化学厂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而钢铁公司其它生产过程不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二是方便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如发给总公司,由于其中一个生产厂出现问题,势必影响整个公司。此外,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颁发带来操作上的难度。因此,在本《办法》中,明确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为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所属的相对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第六条)。
四、关于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设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所列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内容,几乎全部涵盖了我国现行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多,生产过程复杂,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多达几十项、上千万字。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种类多,危险性多,同类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大小不同,同一危险化学品有多种危险性,同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规模、生产过程的压力、温度、反应速度等也不相同的特点,导致我国现行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既有重复又有交叉的问题,同时还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因此,考虑到重复和交叉的问题,本《办法》以附件的形式,设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涉及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同时既考虑了不一致的问题,也考虑了变化问题。(第二条)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
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来看,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安全评价应当是已经生产的企业或者是即将投产的企业,而不是建设项目初期的安全评价,确切地是在役企业的安全评价。因此,经过各方代表和专家反复研究和讨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安全评价工作是否由中介机构开展,且评价周期较短,为此2003年我司组织起草了《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已报政法司),对该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和调整。尽管如此,评价周期仍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周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第十六条)。
六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为了便于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本《办法》针对不同情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延期申请、补办申请、变更申请及提供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审查、颁发、注销、撤销等程序做出了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九条)。
七、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信息管理
在《办法》中,要求企业除提交书面文件的同时,还要提交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电子软件报送电子版申请文件。此外,还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电子软件报送电子版统计资料。其目的主要是为建立国家局信息系统提供数据。
八、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⒈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建设项目的批准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系问题
经过认真讨论和研究,有关单位代表和专家认为,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批准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必然的联系,批准书是在企业设立(也就是新建企业)和建设项目(也就是已设立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装置、设施)批准时需要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前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也就说是在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后投产前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法律文书,不是工商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因此,可以说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企业两个不同阶段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
⒉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问题
在《办法》中,设定了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保险费、危险化学品登记、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作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如果这些工作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尚未全面开展,或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未同步进行,那么在实施本《办法》时应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法。
⒊关于修改、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的问题
由于涉及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较多,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条件差别大,加上时间的关系,本《办法》列出了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这些仅仅是一个框架,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补充。另外,一些条款所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用,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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