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二十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申请
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含本
单位基本情况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情况的文字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详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附件二);
3、
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企业章程;
4、固定资产证明(房产合同、
仪器设备等的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工作场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6、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聘用证明: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人事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2)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人事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关系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7、本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身份证件、岗位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证(首次申请资质的单位可按照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提交拟登记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原件单独装订])、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的复印件;其中提供拟登记材料的,若拟登记单位名称与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程序等相关文件;
9、相关业绩证明(包括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业绩);
10、法人代表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取得资质的单位申请资质升级、评价范围调整或证书更名等事项的,还需提供现有资质证书复印件。其中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的,可不提供第3-5、8、10项;申请证书更名单位还需提供批准更名的相关证明文件(工商管理部门变更通知书、事业单位管理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其中不涉及资质平移、改制、分立或合并的,可不提供第6-9项材料。
审查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审查程序:
1、材料受理。审查机关随时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2、征求意见。审查机关征求申请单位(申请证书更名单位除外)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情况征求申请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为报送材料方便,申请单位事先取得相关意见亦可。
3、专家评审。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4、审查及公示。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审查结果在总局网站进行公示。
5、办理批件。审查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对批准资质的机构发布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不予批准机构发函告知理由。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2、是否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