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利用 资源 计算 水资源 途径
(1)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 经济合理、 技术可能及满足河道内用水(包括水力发电、航运、渔业等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和生态 环境用水等)并顾及下游用水的前提下,通过蓄、引、提等地表水 工程措施可能 控制利用的河道外一次性最大水量(河道外一次性水量指自河道取出的一次性用水量,不包括回归水的重复利用量)。某一区域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不应大于当地河川径流量与入境水量之和再扣除相邻地区分水协议所规定的出境水量。
地下水可开采量是指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能且不发生因开采地下水而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 水质恶化、海水入侵、地面沉降等水环境问题和不对生态造成不良 影响的情况下,允许从含水层中取出的最大水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应小于可逐年实现的地下水总补给量。
(3)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区域内水资源可利用的总量。在 分析明确地表水和地下 水利用过程中的水量转化关系后,可从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可开采量之和中,扣除地下水可开采量本身中的重复利用水量,以及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可开采量之间的重复利用水量,从而求得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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