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环保 环境 建设 环境保护 项目
根据市政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文件精神和区委、区政府“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我区环保审批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原则
1.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15号令)、《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京环保监督字[2003]264号)、《北京市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2.为减少审批环节,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一般不进行环评大纲的审查。
3.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开发区,符合规划方案的入区项目的环保审批予以简化。
二、审批权限划分
(一)顺义区境内禁止建设的项目
4.禁止新建严重 污染环境的电镀;铸造;印染;化学制浆造纸;化学农药 制造;黑色及有色冶金;水泥制造;石灰制造;玻璃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炼铁,球团及烧结,炼钢,钢铁联合加工,铁合金冶炼,焦化;火力发电(燃烧天然气除外)等。
5.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石油加工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加工项目。
6.其他不符合有关北京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的项目。
7.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工艺及项目。
8.国家命令关停的“十五小”项目及其它环保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项目。
(二)顺义区境内限建区范围及限建项目
9.居民楼内禁止新设干洗、餐饮、娱乐、汽修等可能产生噪声、异味扰民的经营项目。
10.依据《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顺义区城镇供水区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居住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并严格执行其它有关规定。
11.顺义区规划确定的新老城区及天燃气管网到达的地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煤(含重油)设备。
12.依据《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所有项目。
13.北京市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旅游,禁止修建建筑物和设施。
14.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周围,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及设施。
15.风景名胜区及其周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和设施。
16.本区绿化隔离地区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企业。
(三)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
17.一般项目
(1)按照规定应由国家职能部门和市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的内资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类建设项目。
18.特殊项目
(1)电磁辐射、电离辐射、酿造项目。
(2)中央、部队等单位在京建设的特殊项目、保密项目等。
(3)跨区县行政地域的项目。
(四)顺义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
19.顺义区环保局受理审批的项目
(1)按照规定应由顺义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2)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类建设项目。
(4)禁止建设和限建区限建项目以外的工业建设、开发区建设、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食品加工以及餐饮业等项目。
(5)北京市环保局受理审批以外的一般项目。
20.在我区地域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对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禁止建设的项目、地区及限建区,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将不受理有关材料。擅自建设的,将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后果。
三、本规定由顺义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