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GB 规范 设计 系统 设计规范
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3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10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 中国石化总 公司北京 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 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 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1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三章系统设计
第一节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储罐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三节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四节泡沫喷淋系统
第五节泡沫泵站
第四章系统组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
第三节泡沫液储罐
第四节泡沫产生器
第五节阀门和管道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
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
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
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第2.2.4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一、总储量不大于500m3、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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