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GB 设计
GB50038-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38—94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1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 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建筑
3.1一般规定
3.2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3.3主体设计
3.4口部设计
3.5辅助房间设计
3.6内部装修
4结构
4.1一般规定
4.2核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4.3荷载及荷载组合
4.4结构动力计算
4.5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
4.6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4.7构造规定
4.8临战加固
4.9消波系统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1一般规定
5.2防护通风
5.3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5.4空气调节
5.5采暖
5.6柴油发电站和蓄电池室的通风
6给水、排水
6.1给水
6.2排水
6.3洗消
6.4柴油发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7供电、照明
7.1一般规定
7.2电源
7.3电力线路及敷设
7.4电力、照明
7.5接地
7.6柴油发电站
附录A常用结构构件对称型基本自振圆频率ω计算
附录B悬板活门参数
附录C无梁楼盖设计要点
附录D钢筋混凝土反梁设计要点
附录E浅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
附录F深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
附录G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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