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
实施 方 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二ΟΟ五年四月
目 录
一、普查目的……………………………………………………1
二、组织机构……………………………………………………2
三、普查原则……………………………………………………3
四、普查对象和范围……………………………………………4
五、普查内容……………………………………………………5
六、普查方法……………………………………………………7
七、普查工作质量保证要求……………………………………9
八、普查技术报告……………………………………………11
九、普查工作时间安排………………………………………15
十、省环保局普查办公室联系方式…………………………17
十一、调查表及有关材料要求…………………………………17
为全面推进和加快2003年12月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对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普查的通知》(环办函[2004]631),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的现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普查。2005年3月23日—24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该项工作。
为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参照国家普查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开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是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推进《规划》实施的一项重要任务。
开展本次普查工作的目的主要有:
(1)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我省现有、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规模、技术路线、技术水平、投资水平、主体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等;
(2)掌握处置设施环保措施和达标排放情况;
(3)掌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为主要手段的监督管理情况;
本次普查工作,将为全面掌握我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建立设施管理的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顺利推进《规划》实施打下提供决策依据。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省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省环保局决定成立全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环保局赵伟民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具体负责组织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等。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李为民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刘晓文副处长、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卢子扬院长担任,成员由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乔世俊总工、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齐永强组成。
同时,成立以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为主的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和调查表,统一普查技术体系,包括普查方法、技术路线、数据处理方法、各项指标含义等,统一技术问题的解释和回答,加强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全省普查技术报告的编制。技术指导组组长由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乔世俊总工兼任,成员由省环保局污染控制处齐永强、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徐小莲组成。
各市(州)环保局应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排有关人员负责本地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有关调查表、处置企业材料及本地区普查技术报告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三、普查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本次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以资料收集、摸清现状为主要目的,务求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我省当前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所有数据、材料不用做处罚、执法依据,不以普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地环保工作依据,也不将本次专项调查数据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指标挂钩。
2、力求全面原则: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涉及到立法、收费、许可证、管理、污染、处置技术、处置量等方面,应确保不漏项,不重复,即使处置设施不符合标准、没有获得许可证的,也应纳入调查范围,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力求所有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均列入普查范围,建立我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管理的基础数据库。
3、系统梳理原则:以省为单位进行组织,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普查,以处置设施为对象,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等,将通过经营许可证、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检查等各种口径掌握的数据系统理顺。
四、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主要以全省现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为对象,同时还包括2003年“非典”期间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2003年医疗废物焚烧炉和转运车计划的通知》(甘计投资[2003]638号)给各地确定的应急建设的医疗废物焚烧炉以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
危险废物是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废物,医疗废物是指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确定的废物。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三种类型,即(1)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接受委托,处理处置社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设施;(2)由企事业单位附属的同时还接受社会其他单位委托,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设施。(3)利用其他设施处理处置(如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设施。如永登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毒鼠强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等。
本次普查不包括完全处理处置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设施。处理处置是指以实现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的行为。
现有设施是指截止到2005年4月底前完成基本建设、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设施。在建或规划建设设施是指已经在建或已列入国务院批复的《规划》之中,并已开展有关可研等前期工作的设施。投入运营后但长期停运或者废弃的设施不在普查范围内。各地目前正在开展可研等前期工作的《规划》建设项目,应注明目前项目的进展情况。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是指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接受委托,对危险废物中可利用的成分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的设施,不包括将废物交换用作原材料的生产设施。一次性医疗器械回收企业也应纳入调查范围。
本次普查范围不限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设施,也不限于达标排放的设施,对于一些前期工作程序和技术水平并非完善的设施,只要符合上述普查范围,应一并开展普查工作,摸清底数。
本次普查内容包括现有、在建和规划建设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基本情况、污染治理和排放达标情况以及对设施的环境监督管理情况等三个主要方面。具体包括:地方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数量、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基本情况和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情况等。
普查采取以各市(州)填写调查表为主的方式进行,同时辅以处置企业的说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各市(州)普查结束后,应编制本地区普查技术报告,连同上述调查表、处置企业材料等,一同报送省普查办汇总后,由省普查办编制全省普查技术报告,连同全省调查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普查办。
调查表主要以处置设施为对象,其格式和内容参照国家环保总局普查办公室统一编制的调查表制定,各指标含义和统计口径全面统一。有关调查表和处置企业说明材料的要求分别见附录1和附录2。
根据普查内容,调查表分为基础数据类、设施基本情况类、污染治理类和监督管理类等四种类型,共计9张表格。
基础数据类包括:表1社会经济和工业危险废物基础数据调查表,表2医疗卫生事业和医疗废物基础数据调查表;
设施基本情况类包括:表3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基本情况调查表,表4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情况调查表,表5“非典”应急焚烧炉建设情况调查表,表6在建或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基本情况调查表,表7在建或规划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情况调查表;
污染治理类包括:表8现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污染治理状况调查表;
监督管理类包括表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调查表。
从表格的填写主体上可以将调查表分为省表、市(州)表和设施表3类,其中省表和市(州)表主要由省、市(州)有关普查人员填写,设施表主要由企业和各市(州)普查人员填写。如表1、表2、表9由省级、市(州)级普查人员填写,表3—表8可以由设施所在的企业填写,也可以由各市(州)普查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各市(州)普查人员必须对企业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实和确认。表3—表8一个企业一行,经所地市、州审核后集中填写上报。省表和市(州)表结构相同,省表逐行填写各市(州)信息,最后一行填写全省的汇总和分析数据。
六、普查方法
本次普查的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省普查办制定并下发普查工作通知、
实施方案,发放调查表 |
各市(州)上报调查表、处置企业资料、本各地区普查技术报告告 |
图1 普查工作技术路线
省普查办公室将调查表下发到各市(州),各市(州)根据各地设施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和企业填写普查表。企业除填写调查表外,还应就有关内容提供更加全面、深入的文字说明材料。各市(州)上报材料除调查表、普查技术报告外,还应提交数据说明和各处置企业的文字说明材料。各市(州)普查技术报告应详细反映数据分析过程、分析结论以及工作建议,普查技术报告的编制要求详见下文。
省普查办公室对各市(州)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确认,在此基础上,填写省级调查表,并对各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写全省普查技术报告,省普查办公室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的材料除普查技术报告外,应附省级调查表和各处置企业的文字说明材料。
省普查办公室填写表1、表2时,除对各地市数据汇总外,全省数据栏中的数据应根据省级环境统计资料、卫生统计资料等填写,不得直接由各地市加和得出。填写表9时,除对各地市发放的许可证汇总外,还应填写省环保局发放的许可证的有关情况。
七、普查工作质量保证要求
为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普查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机构上,在省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对普查工作进行全程技术指导和支持。各地环保局应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各级普查员必须按照省普查办公室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省环保局和各市(州)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质量控制强调不漏项、不重复,力求数据准确。要以经营许可证发放对象和数量为主线,摸清处置设施的大数,但同时要结合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等掌握的情况,务求所有的处置设施均纳入调查范围。要求各市(州)对各类处置设施进行统一编号,注意部分处置设施兼有焚烧、填埋、综合利用等多种工艺,以及同时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情况,此时处置设施数不能重复计算,需要注意其中的对应性。
数据控制上,各市(州)承担基础数据的校核,各市(州)调查数据必须做到多方位核对,调查数据和信息要与抽查复核数据进行核对,要与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排污申报、“三同时”验收材料、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等进行核对,要与以往统计资料进行核对。省普查办承担汇总数据的评估,应对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与评估,省级调查数据必须做到随机抽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以此作为评价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
为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调查时必须全面、深入。各地应采取自查与典型抽查相结合。表1、表2可直接利用原有数据填写。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应采取自查和现场普查相结合方式,统一工作方法和程序。选择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进行复查,判断自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本次调查,原则上不要求仅为本次普查工作而进行处置设施的环境监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量的重新调查。若各地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前环境监测等工作中积累了相应数据的,可直接引用,若没有,相应数据列可以填写“无”。
各市(州)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基础之上,完成本地区普查技术报告。省普查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普查技术报告,经全省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到国家环保总局普查办公室。
为规范各地普查技术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提高工作质量,各地上报的普查技术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1、概述
包括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和主要普查人员、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建议等。
主要普查人员,包括市(州)级普查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
2、普查对象和范围
列出各市(州)普查对象的名录和基本信息。
3、普查内容和技术方法
技术方法上重点说明数据的质量控制措施,并进一步说明在普查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4、各市(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流向分析
结合表1、表2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重点说明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主要种类、地域分布、行业分布,主要产生源清单等,处置流向在全面阐述的基础上重点说明主要产生源和主要危险废物种类的流向方式、流向数量、历年堆存量、环境危害,对需要集中处理的数量进行分析。进行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典型调查的,还需要对调查量和统计量之间的差异进行适当分析。
5、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分析
通过调查,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基本情况予以文字分析,如布局、处置设施数量、项目建设背景、启运时间(或目前进度)、处置规模、主要处置的废物类型、工艺类型、占地面积、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发展规划等,项目业主要说明投资者的名称和出资额。
6、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工艺分析
主要从设施选址、规模、工艺技术路线和水平、投资水平、运营状况、业主单位所有制结构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统计和分析。
选址上重点分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场址选择的有关要求,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手续和审批部门(附批复文件),下一步解决问题的计划。
规模上主要分析建设规模和实际处置规模(如可能提供连续三年数据)之间的差异以及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
工艺技术路线和水平主要分析技术类型、技术来源(技术支持单位),评价路线设置的合理性以及在设备选型、结构尺寸、材质等方面对实现安全处置和达标排放目标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列出焚烧炉、除尘器等主要设备的生产单位名称。
投资水平以系统为单位,重点反映设备投资水平和单位处理量的投资水平。有条件的,可以对具体投资构成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运营状况上主要分析目前的收支情况,处置费的收费水平和收缴率,每年的处置成本以及税后利润,收费水平是否涵盖运输费用和包装材料(容器)费用。
业主单位主要反映所有制结构,主要工作业绩,定性判断企业的运营能力。
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主要分析综合利用的废物种类、产生的行业、废物数量、工艺、产品和去向,分析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
7、污染治理措施分析
主要分析和评价大气、水、飞灰残渣的污染控制措施和控制效果,说明废水和飞灰残渣最终的去向,是否安装尾气的自动在线监测仪器以及监测参数,说明生产厂家。对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设施重点围绕工艺路线设置、设备配置、工艺参数的控制等方面进行原因分析,从主要监测仪器配置上说明处置企业的监测分析能力,从民众投诉、新闻曝光等方面分析这些设施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8、在建或规划建设设施分析
在在建或规划建设设施建设背景的基础上,主要分析其布局、收集范围等与国家规划是否一致,在建设施的规模、技术路线、污染控制措施能否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计划等。
9、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分析
评估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等单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种制度之间的有机联系执行情况,除此以外,还可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监管措施和力度是否能满足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的需要,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加强监管的主要工作计划和设想。
10、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结合普查工作的三个直接目的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包括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还应包括普查工作中的问题。
11、推进《规划》实施的建议
12、附件
包括各市(州)普查表、处置企业说明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普查工作分为六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2005年4月2日-2005年4月8日)
省环保局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人员,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下发普查工作文件和实施方案,发放调查表,统一工作方法。
(二)普查启动(2005年4月中旬-4月下旬)
各市(州)落实普查工作机构和人员,向省普查办上报本地区负责普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制定本辖区普查工作具体计划,下发普查工作通知,组织有关人员和处置企业开始普查工作。
(三)普查登记、典型抽查及复核(2005年5月上旬-5月下旬)
各市(州)组织普查员和处置企业填报人员按照调查表规定的内容和有关说明填写调查表。
处置企业对调查表内容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至所在市(州)普查办,各市(州)普查办对处置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录入、汇总。
各市(州)普查办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进行典型性抽查和复核,判断各项数据是否可靠,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并判别发现的差错是否普遍,普查方法是否有缺陷,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四)各地上报普查结果(2005年5月下旬)
各市(州)普查办将审核后的调查表、处置企业资料和普查技术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至省普查办。其中,普查技术报告(含调查表、处置企业材料)应加盖各市(州)环保局公章,并以电子邮件形式(WORD格式)或软盘方式上报至省普查办公室。省普查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市(州)应重新返工,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五)综合分析(2005年6月上旬-6月中旬)
省普查办对各市(州)上报的材料、调查表和普查技术报告进行汇总、整理、核实和综合分析,编制全省普查技术报告。
(六)上报普查结果,申请验收(2005年6月下旬)
省普查办将全省普查技术报告(含调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至总局普查办公室,申请国家验收。
1、普查工作联系人:污染控制处齐永强
联系电话:0931-8418250
传 真:0931- 8418970
通讯地址: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统办二号楼(730030)
2、普查工作技术联系人: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乔世俊
联系电话: 0931-8413266
通讯地址:兰州市东方红广场统办二号楼(730030)
十一、调查表及有关材料要求
附件1: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调查表及填表说明